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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設施

金塔墓地

認購詳情

安放資格(首位安放)
安放資格(首位安放)
認購所需文件
申請人/持證人
申請手續
安放期限

安放資格(首位安放)

在金塔墓地的首次埋葬,須埋葬合乎安葬資格先人的骨殖。

認購所需文件

申請人必須填妥有關申請表,並備妥以下文件:

  1.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首葬先人生前在香港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正本(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3. 首葬先人安葬地點的資料。

申請人/持證人

獲華永會分配墓地的申請人將會成為該金塔墓地的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該墓地日後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包括加葬、起回骨殖、遷出及維修等。因此,華永會強烈建議持證人應由首位安放先人的親屬出任,先人家庭/家族成員必須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而持證人亦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申請手續

  1. 由於數目有限,金塔墓地的供應並不定期。如有金塔墓地供應,一般會採用抽籤方式配售。
  2. 申請人可於申請期內,帶同認購金塔墓地所需文件,親臨配售處遞交申請。
  3. 華永會將於已公布的抽籤日期,在配售處公開以電腦隨機方式,編配申請人認購金塔墓地的先後次序,歡迎申請人到場觀看抽籤過程。抽籤結果會張貼在配售處及上載於華永會網頁,華永會亦會通知個別申請人有關抽籤的結果。
  4. 獲編配為正選的申請人,會獲安排於指定日期親臨配售處,揀選金塔墓地及辦理有關認購手續。
 

有關認購金塔墓地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墓地條款及須知」。

安放期限

先人的遺骸或骨灰可安葬於墓地內,直至該墓地年期屆滿、或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 (請注意,華永會並沒有任何責任確保及/或促使該政府批地期可於其年期屆滿後續期。),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駛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屆時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墓地內的遺骸或骨灰掘出及移走,否則華永會有權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骨灰或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棺木、甕盎或其他容器,以及其上或周圍的紀念碑像、墓石、石碑、欄干、圍欄、圍封物及任何其他紀念品),並可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置及/或棄置,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若在乙類或丙類墓地年期屆滿前,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而不獲續期,屆時持證人可向華永會申請退款。華永會將按合適方式,例如依照墓地的剩餘年期按比例退款。除上述退款外,持證人同意華永會無需就持證人因政府批地不獲續期而所引起或招致之一切損失及/或開支作出任何賠償或其他退款,或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 註: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 2036 年 5 月 17 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 204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