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購的乙類墓地(10年可續期)期滿後,持證人決定不再續期 #;
#若持證人未於墓地年期屆滿時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有權安排從墓地掘出和移走遺骸及骨灰,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
在墓地年期屆滿日起計的6年內,如持證人仍沒有申請領回在有關墓地被掘出和移走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有權安排將有關的遺骸火化。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
如持證人的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有任何改變,必須盡快通知華永會,以便華永會通知持證人有關墓地期滿及起回骨殖安排。
請注意:
- 申請起回骨殖時,棺葬先人必須已安葬於墓地超逾6年,否則只可申請吊棺。
- 華永會轄下墳場於清明節及重陽節期間將暫停進行起回骨殖工程,請留意節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