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穴內可用面積不得超過900亳米(闊) x 2,100毫米(長),金塔墓地內可用面積不得超過900亳米 (闊)x 900毫米(長)。
為鞏固墓地及墓碑,盡量減少日後墓地下陷的機會及情況,普通墓地的持證人必須聘請認可承造商於墓穴內建造明塚,乙類墓地的持證人亦可考慮於墓穴內建造明塚或採取其他可行及合適的方法。若日後遷出先人,持證人必須聘請認可承造商將墓穴內的一切明塚建造物拆除及清理妥當,並以華永會認為合適之泥土填平墓穴。以上規定不適用於丙類墓地。
* 先人可安放,直至所處的建築物須進行重建或拆卸,或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 ,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使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2036年5月17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204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