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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設施
墓地
認購詳情
安葬資格(首葬)
首葬先人必須為在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
認購所需文件
申請人必須填妥有關申請表,並備妥以下文件:
-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首葬先人生前在香港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正本(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 首葬先人的土葬文件(例如:表格10或表格11)正本、或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發出的入莊憑證連死亡證正本(適用於先人現安放在義莊)、或遺體入口紙連死亡證正本(文件之內容必須為中文或英文,否則必須經翻譯公司翻譯,簽署及蓋章,方為有效) 。
申請人/持證人
獲華永會分配墓地的申請人將會成為該墓地的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該墓地日後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包括加葬、起回骨殖、遷出及維修等。因此,華永會強烈建議持證人應由首位安葬先人的親屬出任,先人家庭/家族成員必須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而持證人亦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申請手續
視乎個別類別墓地的供應情況,如供應充足會安排供申請人即時認購,如供應有限或不定期,會以抽籤方式進行配售。
請注意,立法會已通過《2025 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規則》,華永會將於2025年8月1日調整收費,經修訂後的費用請參閱附件。
普通墓地(無須續期)及乙類墓地(10年可續期墓地)
- 如有普通墓地供應,華永會會在每月中旬以抽籤方式配售;而乙類墓地則一般會在每月上旬(柴灣墳場)及下旬(將軍澳墳場)以抽籤方式配售。上述兩類可供認購之墓地清單將於接受申請首日公佈。有關申請日期請參閱最新消息。
- 申請人可於申請期(一般約為十個工作天),於華永會網頁下載或親臨華永會配售處索取「登記墓地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連同所需文件副本,經電郵(lotapp@bmcpc.org.hk)遞交,或於華永會配售處辦公時間內把表格連文件投入設於配售處的投遞箱。所有申請必須於截止日期前送抵華永會配售處,逾期恕不受理。華永會在審批申請後,於兩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以電郵發送登記確認通知及相關資料。
- 華永會將於已公布之抽籤日期,在配售處公開以電腦隨機方式,編配申請人認購墓地的先後次序,歡迎申請人到場觀看抽籤過程。抽籤結果會張貼在配售處及上載於華永會網頁,華永會亦會通知個別申請人有關之抽籤結果。
- 獲編配為正選的申請人,會獲安排於指定日期親臨配售處,按其抽籤次序,於該批可供認購的墓地清單中揀選墓地及辦理認購手續。正選申請人於辦理認購手續時,必須出示上述文件的正本,否則有關申請將作廢。若文件不齊,屆時可能影響認購次序,而沒有出席或放棄認購墓地者則作自願放棄論。如有正選申請人取消申請,獲編配為後備的申請人將依次補上。
- 如該批墓地全部配售完畢,餘下的後備申請將失效。
- 如完成處理所有申請後仍有剩餘墓地,該等墓地將會被撥入下一個月配售。
- 華永會於任何時段只接受以同一先人遞交一個墓地的申請。
- 如取消有關墓地認購,持證人必須於安葬先人前及「安葬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並交回「正式收據」及「安葬許可證」。已繳付的墓地認購費用,在扣除規則附表三訂明的行政費後 (目前為港幣$2990),將退還持證人。取消認購手續辦妥後,申請人不能在一個月內,再次為同一先人認購同一墳場同一類別的墓地。
丙類墓地(10年不可續期墓地)
- 丙類墓地一般可供申請人即時認購。
- 丙類墓地按既定編號配售,申請人不能挑選。(詳情請參與墓地登記情況)。
- 如申請人獲配售墓地後惟於開塚時發現該墓地不適宜即時安葬先人,本會可另行編配另一墓地予申請人。
- 如取消有關墓地認購,持證人必須於安葬先人前及「安葬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並交回「正式收據」及「安葬許可證」。已繳付的墓地認購費用,在扣除規則附表三訂明的行政費後 (目前為港幣$2990),將退還持證人。取消認購手續辦妥後,申請人不能在一個月內,再次為同一先人認購同一墳場同一類別的墓地。
有關認購墓地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墓地條款及須知」。
安葬期限
先人的遺骸或骨灰可安葬於墓地內,直至該墓地年期屆滿、或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註 (請注意,華永會並沒有任何責任確保及/或促使該政府批地期可於其年期屆滿後續期。),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駛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屆時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墓地內的遺骸或骨灰掘出及移走,否則華永會有權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骨灰或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棺木、甕盎或其他容器,以及其上或周圍的紀念碑像、墓石、石碑、欄干、圍欄、圍封物及任何其他紀念品),並可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置及/或棄置,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若在乙類或丙類墓地年期屆滿前,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而不獲續期,屆時持證人可向華永會申請退款。華永會將按合適方式,例如依照墓地的剩餘年期按比例退款。除上述退款外,持證人同意華永會無需就持證人因政府批地不獲續期而所引起或招致之一切損失及/或開支作出任何賠償或其他退款,或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
註: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 2036 年 5 月 17 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 204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