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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龕位
認購詳情
安放資格(首位安放)⌄
安放資格(首位安放)
認購所需文件
申請人/持證人
申請手續
安放期限
安放資格(首位安放)
首位安放先人必須為在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
認購所需文件
申請人必須填妥有關申請表,並備妥以下文件:
-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首位安放先人生前在香港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正本(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 首位安放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正本(如在香港火化,該文件即為「領取骨灰許可證」)或由先人目前存放處所發出的存灰證明文件正本一份;火化證明或存灰證明文件之內- – 容必須為中文或英文,否則必須經翻譯公司翻譯、簽署及蓋章,方為有效。
申請人/持證人
獲華永會分配龕位的申請人將會成為該龕位的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該龕位日後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包括加放、遷出骨灰及維修等。因此,華永會強烈建議持證人應由首位安放先人的親屬出任,先人家庭/家族成員必須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而持證人亦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申請手續
請注意,立法會已通過《2025 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規則》,華永會將於2025年8月1日調整收費,經修訂後的費用請參閱附件。
新骨灰龕位
- 新骨灰龕位的供應並不定期,須視乎華永會的發展計劃及工程進度而定。華永會將不時向公眾發放有關新骨灰龕位發展計劃的消息,請留意本會最新消息及新骨灰龕位資訊發布站的公布。
- 如有新骨灰龕位供應,一般會以抽籤方式配售。
- 華永會只接受為同一先人遞交一個骨灰龕位的申請,如華永會同一時間推出多於一個類別的新骨灰龕位,申請人只可選擇一個類別。如申請人已為先人登記輪候重用龕位,於認購新龕位後須取消有關輪候登記。
- 申請人於正式辦理認購手續時,必須出示所需文件的正本,如未能出示該等文件的正本,有關申請將作廢。
- 如取消有關龕位認購,持證人必須於安放先人前及「安放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並交回「正式收據」及「安放許可證」。如放棄的是普通龕位,持證人將不會獲退還款項。如放棄的是家族龕位,已繳付的龕位認購費用,在扣除規則附表三訂明的行政費後 (目前為港幣$2690),將退還持證人。
重用骨灰龕位
華永會由2020年10月1日起,停止接受所有重用龕位的新申請。
於2020年9月30日截止時間前成功遞交申請的申請人:
- 當有重用龕位供應時,華永會將按申請人的輪候次序,以平郵通知申請人帶同所需文件的正本,親臨配售處辦理認購手續。
- 重用龕位輪候情況、以及申請人現時的輪候次序,均可透過華永會網站查詢。
安放期限
先人的骨灰可安放於龕位內,直至該龕位所處的建築物須進行重建或拆卸,或該建築物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註(請注意:華永會並沒有任何責任確保及/或促使該政府批地期可於其年期屆滿後獲續期。),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駛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該建築物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 (以先發生為準)。屆時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後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龕位內的骨灰移走。否則華永會有權移走龕位內的骨灰或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骨灰容器、甕盎或其他容器,以及龕位外或周圍的石碑或任何其他紀念物品),並可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置及/或棄置,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註: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 2036 年 5 月 17 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 204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