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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金塔墓地 建造/維修工程
墓地/金塔墓地建造/維修工程
新建/重造工程⌄
新建/重造工程
鋪築混凝土地台(丙類墓地除外)
建造明塚(丙類墓地除外)
保養工程
申請辦法
注意事項
新建/重造工程
墓地/金塔墓地地面總面積:
- 普通、乙類、丙類墓地:約1,200毫米(闊) 乘 2,400毫米(長)。
- 金塔墓地(視乎所處地段的規劃):約1,200毫米(闊) 乘 1,200毫米(長) 或 約1100毫米(闊)乘1000毫米(長)。
建造墳面規格:
- 所有工程細則,以「墓地/金塔墓地新建/重造工程條款及須知」為準。
- 乙類(包括乙類轉普通)、丙類墓地:不超過900毫米(闊) 乘 1,500毫米(長) 乘 1,500毫米(高)。
- 值理及普通墓地(將軍澳墳場12段或位於乙類墓地地段除外):不超過900毫米(闊) 乘 1,500毫米(長) 乘 1,800毫米(高)。
- 金塔墓地(指定建造向天碑地段除外):不超過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乘 1,500毫米(高)。
- 金塔墓地(指定建造向天碑地段):不超過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乘 380毫米(高)。
- 墳面(包括墓碑、拜台、碑座、山手等)及其他裝置(包括后土)必須建造於墓地範圍內,墳面等建造物必須保持正面向前,不能偏斜,如需要石碑偏向,持證人必須透過認可承造商遞交「工程圖則」向華永會提出申請,石碑左或右偏向以不超過30° 為準,經華永會批准後方能施工。
石碑雕刻規定:
- 石碑必須刻上先人的註冊姓名(以許可證或批准信為準),其餘名字須以別名顯示。加刻前需向華永會申請。
- 石碑上先人的註冊姓名每字體尺寸不得少於30毫米(高) 乘 30毫米(闊)。
- 石碑上的先人姓名 (註冊名、別名、紀念名)及在世人姓名,須依照華永會發出的許可證及批准文件,但華永會接受有關名字以意思相同的簡體字或異體字雕刻,不須另作申請或審批 (持證人已故或失聯情況下的相關申請除外)。
- 石碑上可雕刻籍貫、生終日期、立碑人姓名及其他文字內容,碑文上文字須為中文或英文。另可雕刻裝飾圖案、相片及彩圖。碑文及圖案(常用裝飾圖案除外)必須在「工程圖則」上註明。所有設計、文字、裝飾圖案等,不得採用未經授權的含版權內容或註冊商標,亦不得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或含有不道德、誹謗、侮辱、淫穢的意思。如有任何爭議,華永會保留最終決定權。
加刻先人別名、紀念先人及在世人(必須向華永會申請):
- 持證人可申請為先人加刻註冊姓名以外的名字,該名字須以別名方式顯示。
- 持證人可申請加刻其他先人作為紀念,必須在先人姓名旁加上「紀念」二字。
- 持證人可申請加刻其他在世人的姓名,石碑上在世人姓名必須為綠色或不上色。
鋪築混凝土地台(丙類墓地除外)
- 持證人必須於先人落葬/加葬起計12個月內,聘用認可承造商鋪築墓地/金塔墓地混凝土地台。
- 如於拆除混凝土地台後取消撿拾骨殖工程,或曾進行撿拾及葬回、淨加葬灰工程,必須於取消申請或完成工程後之6個月內,重新鋪築混凝土地台。
- 不可用混凝土以外的物料鋪築地台,完工後應和排水明渠與行人路接駁位水平高度一致,並有合適斜水度作為去水,不得引致墓地/金塔墓地或鄰近範圍積水。若墓地/金塔墓地沒有排水明渠,而兩邊(相鄰)墓地/金塔墓地之地台高度不同時,則以較低地台之高度及斜度為準(如鄰墓已下陷除外)。
- 不可擅自加高地台或/及鋪砌地台石,令鄰近墓地/金塔墓地或行人通道出現高低不平之情況。
- 除因加葬、撿拾骨殖或維修等原因外,其他拆卸及重鋪墓地地台的申請,均不獲考慮。
建造明塚(丙類墓地除外)
- 為鞏固墓地及墳面,盡量減少日後墓地下陷的機會及情況,新認購普通墓地及金塔墓地的持證人必須聘用華永會認可承造商於墓穴內建造明塚,乙類墓地的持證人亦可考慮於墓穴內建造明塚或採取其他可行及合適的方法。若日後遷出先人,持證人必須聘請認可承造商將墓穴內的一切明塚建造物拆除及清理妥當,並以華永會認為合適之泥土填平墓穴。以上規定不適用於丙類墓地。
- 值理/普通/乙類墓地明塚一般規格為不超過 900毫米(闊) 乘 2,100毫米(長) 乘 1,500毫米(深) (視乎墓地實際情況,最長可造2400毫米)。
- 金塔墓地明塚一般規格為不超過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乘 900毫米(深)。
保養工程
保養工程包括重新為碑文掃漆、貼金箔、更換瓷相或修補裂痕、為墓地淨加灰工程加刻先人姓名及/或開挖及修補混凝土地台等。
申請辦法
墓地/金塔墓地新建或重造工程/鋪築混凝土地台/建造明塚 (丙類墓地除外)
- 持證人必須填妥「工程圖則(墓地/金塔墓地)」及「墓地/金塔墓地新建/重造工程條款及須知」 經由所聘用的認可承造商遞交申請。
- 每份「工程圖則」為每穴墓地須繳付港幣$120,須於遞交「工程圖則(墓地/金塔墓地)」時以劃線支票一併繳交。
- 獲批准後,工程須由有關承造商於6個月內進行及完成。
- 若墓地凈加葬骨灰,不牽涉拆除整個混凝土地台及/或拆除原有碑石,只安排在地台開挖小洞安放骨灰、重鋪有關位置及加裝小型石碑,有關工程不需遞交「工程圖則」。認可承造商只需於開工前,到有關墳場辦事處填寫「保養工程登記表」,並需於6個月內完成修補混凝土地台及加刻先人名字 (可在原來石碑加刻,或在墓地位置加裝小石碑)。
- 持證人可以書面授權親友代為辦理以上申請。授權安排請參閱授權。
- 非持證人亦可提出維修申請,惟只限不牽涉移動或或起回先人骨殖之墳面工程。
保養工程
- 進行保養工程前,必須填寫「保養工程登記表」,經由持證人或其委託人簽署後,直接到墳場辦事處遞交,經墳場主管批准後,方可動工。
注意事項
- 持證人必須聘用有效的認可承造商承辦於華永會轄下墳場進行的工程。由於明塚、地台、墳面等式樣及材料不同、手工各異,故價錢或因認可承造商不同而相距甚大,華永會建議持證人應盡量聯絡多間認可承造商作比較,以免引起不必要之爭拗。
- 華永會會不時更新認可承造商名單,而最新的認可承造商名單已刊載於本會網站內。市面上可能有些公司與本會認可承造商的名稱相似或相同,持證人於聘用認可承造商前,請參考本會最新之「認可承造商名單」。
- 華永會驗收墓地/金塔墓地的任何工程,只代表該工程合符華永會相關的規定。持證人於繳付任何費用予認可承造商前,必須先查看已承造之工程,如有不妥善之處,持證人必須直接與有關認可承造商交涉及跟進。
- 根據華永會規則,任何人士如在墳場內引致任何損毀,不論其為故意或由於其他原因,均須負起賠償該項損毀之責任,直至華永會認為滿意。
- 華永會有權隨時對墳場運作規定及安排作出調整修訂,以及可隨時更改條款及須知的內容,而無須預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