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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設施
家族骨灰園 (全新推出)
認購詳情
安葬資格
- 首位埋置或撒放先人必須為在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
- 相連家族骨灰園的所有首位先人必須為親屬。
認購所需文件
申請人必須填妥有關申請表,並備妥以下文件:
1.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首位先人生前在香港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正本(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3. 首位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正本(如在香港火化,該文件即為「領取骨灰許可證」)或由先人目前存放處所發出的存灰證明文件正本一份;火化證明或存灰證明文件之內容必須為中文或英文,否則必須經翻譯公司翻譯、簽署及蓋章,方為有效
申請人/持證人
- 獲華永會分配家族骨灰園的申請人將會成為該家族骨灰園的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辦理家族骨灰園或相連家族骨灰園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包括附加埋置或撒放、葬回、遷出、維修及更換持證人等。 持證人應由首位先人的親屬出任,在申請家族骨灰園時,該申請人必須與先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以及家庭/家族成員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並必須提交一份華永會預設之聲明,確認申請人已與先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家庭/家族成員商討及協調,及先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家庭/家族成員同意該申請人為家族骨灰園的持證人,並且就是次申請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而持證人亦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 相連家族骨灰園必須由同一人出任持證人,而上述條款亦適用於相連家族骨灰園。
申請手續
- 家族骨灰園按申請人預約時段,於可供認購的家族骨灰園清單中㨂選家族骨灰園及辦理認購手續。
- 申請人在首次申請時,如有超過一位先人的骨灰,可以申請一個家族骨灰園園地,亦可考慮申請認購超過一個園地的相連家族骨灰園。相連家族骨灰園由華永會組合,申請人不得異議。每申請一個家族骨灰園園地必須至少有一位先人的骨灰,但申請人不得將同一位先人的骨灰分拆用於申請另一個家族骨灰園園地,不論有關園地是否相連。
- 每組相連家族骨灰園為一個永久性的設施安排,必須由同一人申請,於其後任何時間及情況下亦必須由該申請人出任持證人(經華永會批准的更換持證人除外)。相連家族骨灰園認購後永遠不可分拆及取消相連,但若有關相連家族骨灰園復歸予華永會,華永會有權重新分拆及取消相連,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 華永會限定每組相連家族骨灰園最多為五個園地,申請人不得異議。申請人亦不能要求將在非同一時間認購的園地重新調配安排成為相連家族骨灰園。
- 如取消有關家族骨灰園認購,持證人必須於埋置或撒放先人前及「埋置 / 撒放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並交回「正式收據」及「埋置 / 撒放許可證」。已繳付的家族骨灰園認購費用,在扣除規則附表三訂明的行政費後 (目前為港幣$2,990),將退還持證人。
*家族骨灰園為無須續期設施,直至政府批地期滿註,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使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註: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2036年5月17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2047年6月30日。
安葬期限
華永會並沒有任何責任申請、確保及/或促使有關墳場的政府批地期可於其年期屆滿後獲續期。持證人同意華永會無需就持證人因政府批地屆滿註及/或不獲續期而所引起或招致之一切損失及/或開支作出任何賠償或其他退款,持證人亦不能因此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如果地期屆滿及/或不獲續期,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家族骨灰園內的骨灰及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明塚、骨灰容器、甕盎或其他容器,以及其上或周圍的紀念碑像、墓石、石碑、欄杆、圍欄、圍封物及任何其他物品)掘出及移走,並負責所有相關費用,否則華永會有權掘出和移走家族骨灰園內的骨灰及上述的其他物品,並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及/或棄置(包括但不限於將骨灰撒放等),並向持證人追討相關的費用。
註: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 2036 年 5 月 17 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 204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