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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場工程及預約
家族骨灰園建造/維修工程
家族骨灰園建造/維修工程
家族骨灰園面積及明塚規格
園地數量
家族骨灰園面積
明塚規格
(不可超過家族骨灰園面積及900毫米深,亦不得超過以下尺寸)
單個
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或相等面積)
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兩個相連
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x 2
(或相等面積)
900毫米(闊) 乘 1,800毫米(長)
三個相連
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x 3
(或相等面積)
1,350毫米(闊) 乘 1,800毫米(長)
四個相連
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x 4
(或相等面積)
1,800毫米(闊) 乘 1,800毫米(長)
五個相連
900毫米(闊) 乘 900毫米(長) x 5
(或相等面積)
2,250毫米(闊) 乘 1,800毫米(長)
家族骨灰園紀念碑規格及尺寸:
園地數量
地面建造物規格(約)/相等面積(不得超過)
紀念碑總尺寸(不得超過)
單個
1,100毫米(闊) 乘 1,000毫米(長)
750毫米(闊) 乘 1,000毫米(長) 乘1,600毫米(高)
兩個相連
1,200毫米(闊) 乘 2,000毫米(長)
1,000毫米(闊) 乘 2,000毫米(長) 乘1,800毫米(高)
三個相連
1,800毫米(闊) 乘 2,000毫米(長)
1,600毫米(闊) 乘 2,000毫米(長) 乘1,800毫米(高)
四個相連
2,400毫米(闊) 乘 2,000毫米(長)
2,200毫米(闊) 乘 2,000毫米(長) 乘1,800毫米(高)
五個相連
3,000毫米(闊) 乘 2,000毫米(長)
2,800毫米(闊) 乘 2,000毫米(長) 乘1,800毫米(高)
- 以上為標準規格,家族骨灰園及地面建造物實際尺寸有機會因應地形等情況而稍作調節,最終尺寸由華永會決定(總面積不變),認可承造商建造明塚、地面建造物及紀念碑時須留意及作適當的調整。
- 所有工程細則,以「家族骨灰園新建/重造工程條款及須知」為準。
建造明塚:
- 為鞏固家族骨灰園及紀念碑,盡量減少日後墓地下陷的機會及情況,持證人必須聘請認可承造商於家族骨灰園內建造明塚。若日後遷出先人,持證人必須聘請認可承造商將家族骨灰園內的一切明塚建造物拆除及清理妥當,並以華永會認為合適的泥土填平家族骨灰園。
- 明塚必須以石板或磚塊並以水泥適當接合建成,明塚內部須作適當排水/防積水處理,持證人可自行決定明塚內部用石板或其他合適物料分隔成獨立間隔,申請建造明塚時需清楚註明。
鋪築混凝土地台與鋪砌地台石:
- 持證人必須於先人埋置或撒放後起計12個月內,聘用認可承造商以混凝土或地台石鋪築地台。鋪砌的地台石必須粗面及防滑。
- 如持證人已申請附加埋置或撒放/葬回/遷出工程,必須於完成上述工程 (遷出首位先人除外) / 於拆除地台後取消上述工程後起計6個月內,重新以混凝土或地台石鋪築地台。
- 完工後應和排水明渠與行人路接駁位水平高度一致,並有合適斜度作為去水,不得引致家族骨灰園或鄰近範圍積水。若家族骨灰園鄰近沒有排水明渠,而兩邊(相鄰)之地台高度不同時,則以較低地台之高度及斜度為準(如鄰位已下陷除外)。
- 不可擅自加高地台,令鄰近家族骨灰園或行人通道出現高低不平之情況。
- 除因附加埋置或撒放/葬回/遷出先人骨灰或維修等原因外,其他拆卸及重鋪家族骨灰園地台的申請,均不獲考慮。
建造紀念碑:
- 如認購單個家族骨灰園,紀念碑高度上限為1,600毫米,闊度方面,主碑闊度上限為750毫米,紀念碑的其他附屬裝置(適用於所有家族骨灰園類型,例如:拜台、碑座、山手)可以按上述地面建造物規格建造,高度必須維持於800毫米以下。
- 紀念碑及其他裝置(包括后土)必須建造於地面建造物規格內,紀念碑等建築物必須保持正面向前,不能偏斜,如需要石碑偏向,持證人必須透過認可承造商遞交「工程圖則」向華永會提出申請,石碑左或右偏向以不超過30° 為準,經華永會批准後方能施工。
紀念碑雕刻規定:
- 紀念碑上可雕刻先人、紀念先人及在世人的姓名。另可雕刻裝飾圖案、相片及彩圖等,必須在「工程圖則」上註明。所有設計、文字、裝飾圖案等,不得採用未經授權的含版權內容或註冊商標,亦不得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或含有不道德、誹謗、侮辱、淫穢的意思。如有任何爭議,華永會保留最終決定權。
三個或以上相連園地的其他建造物:
- 三個或以上相連的園地內,除可建造紀念碑外,亦可建造其他建造物例如化寶爐、檯椅,所有建造物必須建造於家族骨灰園地面建造物規格範圍內,並不得高於800毫米,持證人須透過認可承造商遞交「工程圖則」向華永會申請。
保養工程
保養工程包括重新為碑文掃漆、貼金箔、更換瓷相或修補裂痕、為家族骨灰園淨加灰工程加刻先人姓名及/或開挖及修補混凝土地台等。
申請辦法
家族骨灰園新建或重造工程
- 持證人必須填妥「工程圖則(家族骨灰園)」及「家族骨灰園新建/重造工程條款及須知」 經由所聘用的認可承造商遞交申請。
- 每份「工程圖則」為每穴園地須繳付港幣$120,須於遞交「工程圖則(家族骨灰園)」時以劃線支票一併繳交。
- 獲批准後,工程須由有關承造商於6個月內進行及完成。
- 持證人可以書面授權親友代為辦理以上申請。授權安排請參閱授權。
- 非持證人亦可提出維修申請,惟只限不牽涉移動或遷出先人骨灰之家族骨灰園工程。
保養工程
進行保養工程前,必須填寫「保養工程登記表」,經由持證人或其委託人簽署後,直接到墳場辦事處遞交,經墳場主管批准後,方可動工。
注意事項
持證人必須聘用有效的認可承造商承辦於華永會轄下墳場進行的工程。由於明塚、地台、紀念碑等式樣及材料不同、手工各異,故價錢或因認可承造商不同而相距甚大,華永會建議持證人應盡量聯絡多間認可承造商作比較,以免引起不必要之爭拗。
華永會會不時更新認可承造商名單,而最新的認可承造商名單已刋載於本會網站內。市面上可能有些公司與本會認可承造商的名稱相似或相同,持證人於聘用認可承造商前,請參考本會最新之「認可承造商名單」。
華永會驗收家族骨灰園的任何工程,只代表該工程合符華永會相關的規定。持證人於繳付任何費用予認可承造商前,必須先查看已承造之工程,如有不妥善之處,持證人必須直接與有關認可承造商交涉及跟進。
根據華永會規則,任何人士如在墳場內引致任何損毀,不論其為故意或由於其他原因,均須負起賠償該項損毀之責任,直至華永會認為滿意。
華永會有權隨時對墳場運作規定及安排作出調整修訂,以及可隨時更改條款及須知的內容,而無須預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