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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設施

紀念花園

認購詳情

資格
資格
所需文件
申請人/持證人
申請手續
年期

資格

先人必須為在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

所需文件

申請人必須填妥有關申請表,並備妥以下文件:

  1.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先人生前在香港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正本(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3. 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正本(如在香港火化,該文件即為「領取骨灰許可證」)或由先人目前存放處所發出的存灰證明文件正本一份;火化證明或存灰證明文件之內容必須為中文或英文,否則必須經翻譯公司翻譯、簽署及蓋章,方為有效;及
  4. 先人為無言老師、大體老師、大愛恩人及光明天使證明書正本(如適用)。

申請人/持證人

獲華永會分配紀念牌匾位置的申請人,將會成為安裝於該位置的紀念牌匾的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該紀念牌匾日後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包括加刻、維修及移除。因此,華永會強烈建議持證人應由有關先人的親屬出任,先人家庭/家族成員必須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而持證人亦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申請手續

 
  • 紀念花園只可撒放合乎撒灰資格的先人骨灰(華永會就先人骨灰是否適合撒放於紀念花園有最終決定權)。
 
  • 申請人可於所選定的撒灰池附近的紀念牆壁上,自行選擇或按華永會的既定次序獲編配紀念牌匾位置(如仍有),一經選定便不能更改。(紀念牌匾立面圖請按此。)
 
  • 此項申請華永會不收取費用。申請人需聘用華永會認可承造商撒放骨灰、安裝紀念牌匾及負責相關費用。
 
  • 申請獲批准後,持證人必須於「撒灰許可證」有效期三個月內撒放骨灰。如需安裝紀念牌匾,必須於撒灰當天進行。

安放期限

  • 埋置/撒灰不設年期,亦不可進行撿拾。持證人必須明白一經埋置/撒灰,便不能取回/遷移離世胎兒遺骸或骨灰。華永會在有需要時,可在「寧馨園」有關範圍內進行保養、維護或擴建等工程。
 
  • 有關先人的紀念牌匾(如有)可設置在紀念花園內,直至該牌匾所處的建築物須進行重建或拆卸,或該建築物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駛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該建築物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屆時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牌匾拆卸。否則華永會有權移走牌匾以及其上或周圍的圍封物及任何其他紀念品,並可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置及/或棄置,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