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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設施

寧馨園

申請詳情

資格
資格
所需文件
申請人/持證人
申請手續
年期

安放資格(首位安放)

  • 寧韾園」只供埋置未滿 24周離世之流產胎兒(“離世胎兒”)或撒放其骨灰,胎兒父或母必須為在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根據《華人永遠墳場規則》(香港法例第1112章,附屬法例A)第3條規定,「在香港永久居住」的釋義為︰「就任何人而言,指就《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而言,在香港連續居住總計期間不少於7年,或有權在香港入境和在無逗留條件規限下留在香港」。
 
  • 合資格者可免費申請及使用「寧馨園」(申請人需自行負責紀念牌匾及埋置/撒灰的安排及相關費用)。華永會就是否符合申請、埋置或撒灰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 華永會鼓勵服務使用者承傳關愛精神,把對逝者的思念化為力量,捐款予慈善團體以支援他們的慈善服務。華永會可協助把捐款者的捐款支票轉交其選定的慈善團體。 捐款者只須填妥此表格,連同劃線支票(支票抬頭為該受捐助機構名稱)於親臨華永會配售處辦理申請手續當日交回,或其後郵寄至本會配售處(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34樓)即可。
 
  • 埋置/撒灰不設年期,亦不可進行撿拾。持證人必須明白一經埋置/撒灰,便不能取回/遷移離世胎兒遺骸或骨灰。華永會在有需要時,可在「寧馨園」有關範圍內進行保養、維護或擴建等工程
 
  • 有關離世胎兒的紀念牌匾(如有)可設置在「寧馨園」內,直至該牌匾所處的建築物須進行重建或拆卸,或該建築物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駛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該建築物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屆時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牌匾拆卸,否則華永會有權移走牌匾以及或周圍的圍封物及任何其他紀念品,並可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置及/或棄置,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所需文件

  1. 胎兒父或母在香港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正本(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2. 如選擇埋置胎兒﹕由醫院或醫療機構發出的流產證明或相關文件正本。文件須顯示母親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有關胎兒未滿24周離世 ;或
  3. 如選擇撒放胎兒骨灰﹕由醫院或醫療機構發出的流產證明或相關文件正本,文件背面須蓋上食物環境衞生署「永愛堂」載有火化日期的蓋印。文件須顯示母親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有關胎兒未滿24周離世;及
  4. 如獲批准使用「寧馨園」,進行埋置/撒灰當日亦須提交華永會指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由醫院發出的領取離世胎兒遺骸承諾書)。

申請人/持證人

獲華永會分配紀念牌匾位置的申請人,會成為安裝於該位置的紀念牌匾的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該牌匾日後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包括加刻、維修及移除等事宜。因此,華永會強烈建議持證人應由離世胎兒的親屬出任,離世胎兒家庭/家族成員必須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而持證人亦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申請手續

  • 申請人須先經「配售處服務預約系統」進行網上預約,然後帶備所需文件依所預約的日期及時間親臨華永會配售處辦理申請手續,申請人可選擇埋置離世胎兒(如仍有埋置位置)或撒放其骨灰。
 
  • 如選擇埋置離世胎兒,華永會將按離世胎兒的狀況,分配合適的埋置位置。埋置離世胎兒位置的層數或多於1層,埋置層數將按實際進行埋置次序而定,申請人不得選擇或異議。(華永會就離世胎兒是否適合埋置/撒灰於「寧馨園」有最終決定權)(有關平面圖請按此)
 
  • 不論選擇埋置或撒灰,申請人均可申請在「寧馨園」內的紀念牌匾位置(如仍有)自費安裝紀念牌匾,牌匾位置將會按華永會的既定次序分配,申請人不得選擇。(有關立面圖請按此)

年期

埋置/撒灰不設年期,亦不可進行撿拾。持證人必須明白一經埋置/撒灰,便不能取回/遷移離世胎兒遺骸或骨灰。華永會在有需要時,可在「寧馨園」有關範圍內進行保養、維護或擴建等工程。

有關離世胎兒的紀念牌匾(如有)可設置在寧馨園內,直至該牌匾所處的建築物須進行重建或拆卸,或該建築物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駛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該建築物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屆時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牌匾拆卸,否則華永會有權移走牌匾以及其上或周圍的圍封物及任何其他紀念品,並可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置及/或棄置,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註: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 2036 年 5 月 17 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 2047 年 6 月 30 日。